锡伯族的婚姻是一夫一妻制、妇随夫居的典型的父权制婚姻形态。过去,个别富有人家,有因妻子不育而纳妾的现象。新中国成立前锡伯族主要是在本民族范围内通婚,特别禁止妇女外嫁其他民族,但允许男子娶其他民族妇女为妻。本民族内同姓不婚,联姻讲究门当户对。姨表、舅表、姑表兄妹均可通婚。通婚也讲究辈分,一般辈分不同的男女不能婚配。
锡伯族还有过领童养媳和招赘婿的习俗。童养媳从小便养在婆家,主要是因为自家生活贫困,或者母亲早丧无人抚养等,等长到结婚年龄时合房,结成夫妻。新中国成立后这一现象已绝迹。招赘婿,多因无子或儿子幼小家里需要劳动力扶持,也有因男方贫穷拿不出彩礼,便在女方家里劳动三至五年,期满后可领自己的妻小脱离岳父母,另立门户。所生子女随父姓。如女方父母无子嗣,赘婿对他们有养老送终的义务和继承财产的权力。
新中国成立前,锡伯族的家庭实行封建家长制,子女的婚姻,从订婚到结婚基本上都由父母包办。择偶主要是从经济上讲究门当户对,其次还注意女方母亲的人品、脾气和生活作风。有句谚语说:“买牛犊要看母牛,娶媳妇要看母亲。”往往以母亲的人品、为人去衡量其女儿的品德。因为妇女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一家人的衣物、鞋袜的缝制都是她分内之事,所以人们很希望自己的儿子能娶上一个身强力壮、心灵手巧的贤惠媳妇。
订婚方式,分为指腹订婚和一般订婚。指腹订婚,多在姨表、姑表、舅表之间进行;有时两家虽然不是亲戚,但关系密切,联姻就成为保持亲密关系的纽带。通常双方在女眷怀孕后,即明言如果生下的是一男一女,就订下婚姻大事,两家结成亲家。这种订婚方式叫做指腹订婚,俗称“蛋婚”。新中国成立后这种情况已经不存在了。
一般订婚是当儿子长到成婚年龄时,父母就开始多方托人为儿子物色配偶,并将物色的对象在自己家族范围内进行评议,如果大家都同意,两家通过媒人开始接触,商议这门亲事。
说亲之前,男方必须从本家族内聘请一位德高望重、能说会道、与女方家关系密切的人(男女均可)作为媒人登门求亲。媒人第一次登门拜访女方家时,要带一瓶礼酒,作为登门礼。首次登门往往不谈正题,如果女方家长接受了礼酒,说明有提亲的余地。此后,再次登门求亲。否则,不能再踏这家的门槛,更不能提亲。经媒人多方说合,女方家长又征得家族的同意,才应允亲事,并择日许亲、举行许亲仪式。
许亲仪式由男方一手操办。男方带酒肉同媒人到女方家,款待女方父母,媒人让男方跪听女方父母的许亲。这次不用送彩礼,因而称之为“虚磕头礼”。
订婚仪式。男方的直系亲属同媒人,带着羊只、彩礼等礼物到女方家举办一次中型宴席,招待女方直系亲属。女婿对女方父母等亲属行跪礼,一一磕头相拜,并敬献彩礼。彩礼一般送女方父母、姑舅每人一套衣料,给未婚妻的衣料要比其他人多一些。因这次带了彩礼,故叫“实磕头礼”。从此标志着双方缔结了婚姻,不得反悔。任何一方反悔,都认为是不光彩的,尤其是女方提出解除婚约,更要受到社会舆论的指责。
订婚后男方积极筹办喜事。等条件具备后,男方父母同媒人去女方家,请示许婚日期,故称做“请命”。吉日定下之后,各自开始准备嫁女和娶亲的筵席。
婚礼前夕,男方聘请亲戚中较有声誉、未丧过偶、与亲家相好,而且善于辞令,生肖与女方生肖相生的男女各一名担任“奥父”和“奥母”(意为“迎亲爹”和“迎亲娘”),由他们主持和交涉迎亲事宜。
婚礼一般要举行三天(主要以男方为主)。第一天早晨男方派“奥父”、“奥母”等数人,带着礼酒、肉食等,同迎亲的喜篷车到女方家,新郎特意为岳父母奉送两瓶酒。男方的近亲及邻近街坊的老人都前来送行,预祝一切顺利,称之为“送喜车”。过去“送喜车”前要举行祭天仪式,家长到羊群去挑选出认为“天神”(有时称天主—阿布卡厄真)接受的一只肥公羊,系上红布条,步行牵着回家(在回家路上,如若羊顺从听话,就认为天神已经喜欢上了它)。到家门口举行入门仪式,给土地神点香化钱、跪拜磕头。羊牵进住房西屋八仙桌前点香磕头,家长面对祖先画像说明祭天情由,祈求他们保佑新婚夫妇。用洁净的棉花醮以清水或水酒(兑水烧酒),在羊身上轻轻擦拭,然后用刀将羊从下巴颏一直拉到肚心,不一会儿,羊自然死去,四脚朝天(锡伯族称“晒身”)。只有这样,祭者才认为“天神”已经正式接受了牲羊。接着,将羊剥皮下锅,并把羊心、肝、头等杂碎扔到房顶上(认为羊已升天,被天主接受)。煮熟的羊肉,先选完整的后腿供在八仙桌上,以示让先祖享用。举行这些仪式的主要寓意是:祈求上苍赐福于新建立的家庭,并求子孙满堂,两位新人白头偕老。
女方家这一天是小宴,主要是准备第二天的“安巴萨林”(大宴)、接受男方送的礼物和安放迎亲的喜篷车。停放喜篷车很有讲究,一经在庭院里放定,直到新娘上车以前不得挪动。
婚礼的第二天,主要是女方举行嫁女“萨林”(宴席)。这一天,女方盛情招待四方客人。新郎盛装前来,满面春风,照应新娘的所有亲戚朋友,并对新娘的长辈行跪拜礼、敬酒。来宾们都送新娘礼品,过去,新娘却躲在亲朋家,整天不露面。
这一天,女方将女儿的嫁妆送到新郎家。娘家必须为女儿陪送衣柜、衣被、绣花枕头等物品。此外新娘还为公公、婆婆以及新郎的兄弟、姊妹等每一个家庭成员做一双鞋,给新郎则做一至三双。人们很注重嫁妆,往往以嫁妆的工艺精细,来判断新娘手艺的精巧程度。嫁妆由新娘的哥嫂送往新郎家。新郎的父母提早做好迎接准备,嫁妆车驶来时,新郎的父母主动迎上前去,向他们热情敬酒,然后把嫁妆抬到新房门口。这时,新娘的嫂子打开衣柜的锁,新郎的父母往衣柜里投放钱币,祝愿新婚夫妇金银满柜、富裕终身,新娘嫂子再将衣柜锁好,将钥匙交给婆婆,以示大权转交给婆家,从此要由婆家来管教新娘。哥嫂将新房的摆设一一过目之后才离去。
晚上,“奥父”、“奥母”率十几名能歌善舞的小伙子到女方家,举行迎亲晚会,称之为“打丁巴”。“打丁巴”的人们,在女方家与女方的男朋女友对歌对舞。按传统,新郎一方不能认输,否则,男方就在新娘家献“丑”,新娘的女友会嘲笑他们没有勇气接走新娘。所以,新郎一方总是互相配合,积极主动,争取压倒对方。
婚礼的第三天,是新郎家的大宴(安巴萨林),招待亲戚朋友,举行结婚仪式。过去,新郎必须在这一天的破晓前,将新娘接迎到家(现在虽无此讲究,但必须上午接亲)。新娘的姐姐、嫂子赶早为她修面(用丝线绞去脸上的汗毛),梳妆打扮。这天新娘要穿上新郎送来的颜色鲜艳的绸布衣服,脚穿绣花鞋,盘发、安额箍,佩戴各种首饰,如簪子、鬓钗、耳坠、手镯、戒指,头上戴六至十二支绢花,这些花具有特殊的名称,叫“比子呐伊尔哈”(即繁衍花),寓意繁衍子孙。此外,佩戴在腋窝下的荷包更为独特,一边由三至五个组成。每个荷包带上系铜镜、玛瑙、水晶石、琥珀、玉石等各色发光物,下接绣花荷包,用各种丝线做荷包的缨子。荷包从腋窝直垂至小腿,走起路来,随步飘动,煞是好看。新娘的婚服,婚后要慎重地保存起来,非重大的喜庆宴会不轻易拿出来穿着,一直珍藏到寿终正寝。
新娘在上喜篷车前,由“奥母”将迎亲时辰书敬献给新娘的父母。新娘的姑舅等亲戚也围拢来,相互传阅。这时,有人故意将时辰书藏起来,于是众人要求“奥母”拿出时辰书,或者让其背诵其内容。“奥母”因背诵不出而狼狈不堪,只得向众人求饶,众宾客罚她唱歌、跳舞,气氛异常活跃。经“奥父”、“奥母”一番精彩的表演之后,时辰书方归还“奥母”。这样才让新娘头蒙大红喜帕上喜篷车。新娘上车前将一包五谷分撒在闺房四角,留一部分交给弟兄,表示没有把福祉带走,并流泪拜别亲人。然后由其同胞弟兄或堂兄用褥子抬上喜篷车。
新娘由伴娘(新娘的未婚女友)和“奥母”陪伴,坐在喜篷车上。新娘在喜篷车里的座位及方向也有一定的讲究。新郎骑着骏马,手持马鞭在喜篷车前面引路,马鞍两边挂两包岳父母赐给他的五谷种子,意为祝他年年五谷丰登,粮食满仓。“打丁巴”的人们,前后簇拥着喜篷车,一路鸣鸟枪、呼喊,热热闹闹地将新娘迎到婆家。
喜篷车在路上不能停顿,因而有“将军也为喜篷车让道”之说。忌讳与其他喜篷车相遇,如果相逢,必须并排同行,或并行驶过,不能停车相让。
喜篷车到新郎家大门口,在土地神位前举行迎接仪式。然后新娘由伴娘挽着下车,踩着红毡走到正屋前面,同新郎拜天地。然后新郎先入门,新娘在门外,双方对拜,新郎用手中的马鞭揭去新娘头上的红喜帕。进堂屋向神位和念经的喇嘛行礼。新郎、新娘并肩到锅灶前面跪下,用哈达将羊尾巴油投入灶火中,投七次为止,每次投四块。意为“宣白头誓”。宣完白头誓后到堂屋跪拜新郎父母,新娘入洞房,直至晚间吃合卺杯之后才得下炕。
新娘家派男女宾客各4人,共8人到新郎家吃喜,称他们为“尊客”。他们上席之后其他宾客才能入席。新郎家对他们要盛情款待,有求必应,但他们为了活跃喜筵的气氛,往往找种种借口,挑起“事端”让新郎等穷于应付。席间,“奥父”举杯高唱大家喜闻乐唱的“萨林舞春”(婚礼歌)。“奥父”唱一句,众宾客和一句。
宴筵结束,新娘家来的“尊客”们临走时,还私藏新郎家的碗碟、筷子。等他们坐车出大门后,给新郎出示,并迅速策马驱车。新郎跑去拦车要求还回他们所“偷”的碗筷等,他们便提出要求,让新郎唱歌、跳舞,或行跪礼,他们才肯把碗碟、筷子还给新郎。走一段路又将余下的碗筷出示给新郎看,新郎又跑去要求归还,如此反复几次,最后还是带走一双筷子、一对碗。次日新郎带着酒去看望岳父母时岳父母才把碗碟、筷子转交给他。晚上,在“奥母”的支持下,在新房举行“合卺”仪式(锡伯族称换酒杯仪式)。把两个酒杯用红线联上,盛满酒(有的一杯盛酒,一杯盛水),“奥母”给新郎新娘各一杯,互相交换三次后喝一杯。如此重复三次,各饮三杯。桌子中间摆一块煮熟的羊腿。喝完交杯酒围观的青年们争相抢羊腿肉,热闹一番,新娘这才下炕,到堂屋向祖先牌位和公婆等拜礼,再回洞房。
第三天(即过门第二天),新娘早起给公婆点烟、敬茶。新婚夫妇在父母的带领下上坟地祭祖。并请女方父母前来吃顿“完婚饭”。第九天新婚夫妇到娘家省亲。满月后,新娘回娘家住“对月”。
婚后,妻随夫居,成为这个家庭的主要成员,并且又是主要劳动力。一家的做饭、缝制修补等家务事都落到她的头上。婚后夫妇双方互相要求行为端正。在锡伯族中通奸是极其丢脸、伤风败俗的丑事。过去,一旦发生通奸的事情,就由“莫昆达”(家族长)召集全家族会议进行制裁,由家族长用鞋底打触犯家规者的脸。对私生子,须送无子女的人收养,也有事先进行堕胎的。
新中国成立前,锡伯族妇女的社会地位极为低下,在家庭中没有什么地位。她们在家庭中,不论大事小事都没有发言权,更没有财产继承权。而只能侍候公婆,恭恭敬敬地听候公婆、丈夫的任意摆布,为他们生儿育女,负担家务劳动。
儿子娶了媳妇,做父母的急着盼抱孙子。过去,“重男轻女”思想较严重,认为生男孩可以传宗接代,荣耀祖先,否则就认为是断子绝孙。再者,锡伯族从东北迁至新疆,一直在军事、行政、生产合一的八旗制社会组织下生活,战时从征,平时从事农业生产,男子长到18岁,就参加由旗下档房主办的“伍克辛”(披甲)考选,考取者才能取得“伍克辛”称号,取得“伍克辛”称号,便分得“俸地”60亩。这样男孩子在社会上才受到器重。他们认为,子孙满堂会增添长辈的天伦之乐,因而生育没有节制。但新中国成立前由于医疗卫生条件差,加上天灾人祸、土法接生,疾病流行,人口增长很缓慢。
在旧社会,由于缺乏科学文化知识,认为生育与不育是命中注定的。如果妇女不育,就要“偷”取多子女人家的婴孩服装,认为这样可以引来孩童的魂体,将会生儿育女。
孕妇不参加重体力劳动。重视加强营养,怀孕害口时,受到特别照顾,她想吃的东西,总是想方设法为她弄到。孕妇禁忌较多。
锡伯族过去没有专门的接生婆,生育时多请年高且富有经验的妇女来助产。生产时,将炕席卷起,炕上铺一层草木灰,上面铺一层苇草,让孕妇躺在上面,婴儿出世后,脐带用苇子割断。由于接生不卫生,妇女产后感染,婴儿患“四六风”(破伤风)而丧失性命者屡见不鲜。难产时,则请巫婆来处理,她们虽然以“请神驱鬼”等迷信活动为业,但也能处理一些急症。
婴儿出世后,先给洗身,用布片和襁褓包好,然后放在热炕上。等脐带脱落后就用吊床(悬在房子大梁上,与满族的吊床相似)带养。一般到两岁左右才脱离吊床。婴儿每天洗三次温水澡。睡前给小孩洗过温水澡之后,只穿一件衬衫将其用襁褓包好,用带子把手脚都捆起来,放进吊床悠荡,催其入睡。
产妇一个月内不得下地,讲究营养,多用鸡、鸡蛋、羊骨头等做汤补养身体。多食流质食物,此外讲究多喝小米稀饭(产妇的必食品)。满月那天,要让产妇发汗,即煮熟四个鸡蛋,将热鸡蛋两个夹在双腋下,两个握在手中,蒙几床被子,出汗后将被子一床一床揭去,使汗慢慢下去。据说这样使月子里所受的风,随汗驱除,不会有后患。产妇在一百天之内,都要注意冷热,不参加重体力劳动。有的满月后,由娘家接去,在娘家休养一个月。
哺乳期的妇女,特别讲究营养,因此照顾哺乳期的妇女成为社会的风尚。如果吃饭时碰到哺乳妇女来串门,必定让她品尝饭桌上的饭菜。如果大街上遇到提新鲜瓜果的人,对方须让她品尝或送给她一些。如果哺乳期妇女开口要她想吃的东西,决不会难为她。据说,哺乳妇女吃不到她所看到的和想要吃的东西,就会害乳房病,因此人们都体贴和关心哺乳妇女。
新生儿很少喂牛奶。母奶还没有顺畅以前,正在哺乳的亲朋邻里发扬互助友爱精神,主动用自己的奶水代喂新生儿。如果母亲没有奶水就用牛奶来喂养。没有母奶的孩子添加食品时间也较早,一般七八个月就开始添加面条、稀饭等,到一岁半断奶。
过去没有专门的幼儿教育机构。社会公德、礼貌教育,自小就在家庭中进行,而且采取幼儿容易接受的形式。如看见小孩往水渠里撒尿,大人就会严厉地吓唬他说:“往水里撒尿,妈妈的奶头就会肿。”小小的心灵,对母亲的感情又纯又真,他生怕妈妈会遭殃,往后再也不去干这种不讲卫生的事了。又如小孩玩火,就吓唬他们“白天玩火,晚上就会尿炕”,他们怕真要尿炕,丢脸见不得人,再也不敢继续玩火。又如看见小孩动手打长兄、长辈,就吓唬他“打了大人长大手要发颤,提不起东西”。这种教育方法,比给他们讲大道理更有效,更容易接受,也易于改正错误。
过去,当家庭不和、夫妻感情破裂时,妇女不能提出离婚要求,而丈夫可以随意提出“休妻”。离婚后丈夫将负担女方一定时期的生活费用,并让她另行择偶,各不相干。
锡伯族认为离婚是一件很不光彩的事。如果姑娘出嫁后被“休掉”,这对父母、本人是极大的耻辱,产生很大的精神压力,将成为沉重的精神负担。
锡伯人年轻丧偶,没有转房习惯。丧偶者守孝三年,孝期满后可以另行择偶。寡妇守孝期满后可以改嫁,但夫家的财产及前夫所生子女都不能带走。如果双方都是再婚,那么不再举行拜天地仪式,只是举办筵席招待亲戚朋友即可,但只要有一方为初婚,结婚仪式与普通结婚仪式相同。
儿子成亲数年后,父母给他们另盖新房,分给一定的生产工具和生活用品,另立门户,让他们单独过日子。但他们和父母仍保持密切的关系。
无嗣的人家,通常在家族范围内过继侄儿为子,也有从妻系亲属内抱外甥为子的。还有赘婿做后嗣的,但赘婿不改其“哈拉”(姓),子女仍随父姓。赘婿有赡养父母的义务,并享有财产继承权。
自古以来,锡伯族民间形成了诸多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婚礼歌,成为其民歌的重要组成部分。
锡伯族的婚姻习俗并不是一时形成的,它同本民族的历史一样有它发展变化的历史。在目前锡伯族的婚姻习俗中,既有原始氏族社会的痕迹,又有封建社会的遗存,既有北方其他民族的特点,又有汉民族的影响。但从宏观上观察,始终保持着自己民族的特点。
一个民族的婚姻制度和婚姻形态,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变化的。人类依次经历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以及社会主义社会,给每个民族的婚姻都打上了不同程度的历史烙印。锡伯族虽没有经历奴隶社会和资本主义社会两个历史阶段,然而它所经历的氏族社会和封建社会,给其婚姻制度和婚姻形态打上了很深的烙印,尤其是封建社会的影响较为浓厚。同时,当前社会主义制度,对此正在发生着最深刻的影响。
在原始社会,人们的生产能力非常低下,生存资料来源较贫乏,不得不靠群居群力抵御大自然的各种威胁,过“茹毛饮血”的生活。在这种物质生活条件下,人们共同生活、共同分配,处于平等关系。“其民聚生群处,知母不知父,无亲戚兄弟夫妇男女之别”。人们处在这种社会环境下,不存在婚姻关系,也不知道家庭为何物。人们群居野处,男女之间的性关系是杂乱的,在血统、辈分上没有任何限制,进行所谓杂婚和乱婚。经过漫长的历史发展阶段,逐渐形成了以血缘关系结成的“氏族公社”(亦称氏族)。锡伯族的哈拉莫昆制就是这一社会形态在不同民族身上所反映的特殊形式之一。在氏族公社内部,实行禁婚(外婚制),生产资料公有,集体生产,平均分配,没有剥削,也没有阶级。在锡伯族的哈拉莫昆内部,起初生产资料也是公有,其民集体生产,平均分配,没有阶级,没有剥削,也严格禁止通婚。因为,同哈拉(姓)一直被认为是同母所生、同父相传,观念上已经牢固形成了同祖后代不能通婚的规定,即使同一哈拉发展到四五代甚至六七代,其子孙也是不能通婚的,犯禁者一辈子遭到族人的耻笑和斥责。但是,在姨舅姑表子女之间则允许通婚。因为,女性自古被认为是外哈拉人,她们与自己出生的哈拉莫昆之间不存在任何财产关系,其社会关系也是间接的,所以,在哈拉莫昆茔地里也没有她们的一席之地。一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后,还存在这一现象。这一婚姻制度,溯其渊源,就是从氏族社会传下来的。
在哈拉莫昆内部,要严格讲究辈分,长辈(主要指男性)神圣不可侵犯,他们的行为成为氏族成员的行为规范;其言论成为大家遵守的信条,这是氏族社会祖先崇拜的表现。目前,这一哈拉莫昆和另一哈拉莫昆之间通婚时,也严格遵循辈分相对应的原则,即虽然年龄相仿,辈分不对,也不能通婚。实际上,在不同哈拉莫昆之间,其辈分不带有血缘关系意义上的区别。锡伯族的这一婚姻原则,并非偶然现象,它也是从氏族社会传承下来的婚姻制度的原则之一。在人类婚姻史上,曾经有过“血缘群婚制”的婚姻形式,它按照辈分划分婚姻集团,同辈的男女之间互为夫妻,排除了不同辈分之间,即长辈与晚辈、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性关系,锡伯族的上述婚姻原则,就是从这一婚姻形式传承而来的。
在锡伯族的婚姻制度里,妻随夫居是比较严格的原则之一。夫随妻居很少出现。夫随妻居者必须有较充分且为社会公认的理由,如女方无弟兄继“香火”,或无劳动力养家糊口等。在原始母权制社会,女性是社会的主体,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而男子是女性的附属品。当父系制确立后,男性成社会的主体,掌握着社会的一切权力,而女性则成为男子的附属品,甚至被当作男子拥有的财产。故当一夫一妻制确立后,妻子如同财产随夫居成为传统。由此而知,这种婚姻制度的原则,是继承了上述婚姻传统。
在锡伯族的婚姻制度里,新中国成立前夕还表现出一夫多妻、包办买卖婚姻、男尊女卑的现象。例如,不仅富贵人家可以纳妾(锡伯语称“阿吉合合”),而且在能养活的条件下,穷人也可以纳妾(但必须有充足的理由,如原配不育或残疾等)。而对妇女来说,则是绝对的一妻一夫制,子女的婚姻,从订婚到结婚均由家长包办,使多数子女到新婚之日才见到自己的配偶;把女子当财产买卖,索取重彩礼,结果男方又往往把女方当买来的工具使用;在家庭中,妇女没有独立财产继承权,没有独立诉讼能力,丈夫打妻重伤勿论,妻若反击一拳就是大逆不道,等等。
上述事例并非偶然的现象,它从侧面反映出封建社会婚姻制度在锡伯族身上的表现。锡伯族在明末清初被满族征服,并与满族同步迈进了较发达的封建社会的大门,在满族高速封建化的同时,锡伯族也很快接受了封建文化,使自己固有的较发达的氏族文化很快与封建文化结合,形成了本民族独特的文化。首先,哈拉莫昆的职能开始削弱,家庭职能大大提高,封建家长制和等级观念加强,使妇女的活动范围更加狭窄,日益禁锢在家庭范围内;其次,阶级观念和私有观念大大增强,使买卖婚姻的盛行具有了稳固的社会基础;再次,由于国家制定的一套针对妇女的封建伦理纲常,使本族社会形成的歧视女性的观念变本加厉,妇女的社会地位更加下降,男尊女卑更合法化。从民族学上讲,在一个民族范围内,无论哪一种民俗事象或具有民俗意义的看法(观念)一旦形成 ,就不易从民族身上消失,它少则几十年,多则几百年甚至上千年传承下去。
上述事例,从产生的缘因上来讲,恰好反映了封建社会经济基础的特点。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着整个社会面貌,而建于经济基础之上的各种上层建筑,会无时无处不深刻反映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的特点。因此,作为上层建筑组成部分的婚姻所表现的形态,首先包括物质生活关系,其次才包括精神生活关系。例如,就以包办买卖婚姻来分析,它反映的是封建小农经济的特点。在封建小农经济的家庭里,子女在经济上依附于家长,处于极端无权的地位,甚至连子女的身体和生命也认为是属于父母或家长的。要求子女必须绝对服从于父母或家长之命(不管正确与否),多数子女的婚姻,仍由父母姑舅包办。
开头谈到,在锡伯族的婚姻制度和婚姻形态中,封建社会的影响尤其浓厚。这从新中国成立前锡伯族的婚姻制度上就可以见端倪。
在旧中国,在锡伯族的婚姻家庭关系中,绝无现在婚姻家庭的平等意义。
第一,结婚是为了扩大家族的势力。因此,门当户对便成为自上而下择媳嫁女的标准。上层官吏为了扩大自己的势力,有女不嫁“庶人”,择亲不视下民,而是官官相许,或官富(贵人家)相择,官女下嫁庶人或官子择平民之女为妻者,可谓少中又少。那些富贵阶层,为了保护和扩大各自的利益,也是互相攀亲。一般平民百姓,择亲嫁女也讲究门当户对。他们讲究的门当户对,并不全是从经济和政治角度来考虑,而是较多出于家族的角度。如择亲首先“眼望”众亲好友,其次考虑左邻右舍或同一街坊,再次向本牛录寻觅,最后才隔乡隔村托寻。总之,贵贱不通婚、良贱不通婚、官民不通婚,成为锡伯族婚姻方面不成文的法规。
第二,结婚是为了祭祀祖先。锡伯族是一个祖先崇拜的民族。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结婚必须举行祭祀祖先和认识舅姑(公婆)仪式,否则,被认为不合法。例如,后面要叙述的宣白头誓(祭灶)、新婚次日向公婆敬烟、婚后第三天上茔地识祖坟等仪式,都反映了这一民俗化意义。
第三,结婚是为传宗接代。过去认为,婚后第一胎生儿子是“贵婚”,都生女子是“贱婚”。因此,有些官吏或富贵人家就要纳妾,想方设法抱儿子传宗接代,如果妾又不生“贵子”,就要从弟兄的儿辈过继一个或两个。一般平民百姓也非常重视传宗接代,如果妻子不生儿子,除有条件的纳妾外,一般都从弟兄或亲朋好友子辈中过继一个儿子。无子而过世者,被称为“断业者”。
第四,结婚是为了增加家庭劳动力。过去,为儿择偶,要求女方勤劳、心灵手巧、身强力壮。因为妇女是家庭的主要劳动力,一家人的衣物、鞋袜的缝制都出自她们,其他家务劳动如喂猪、种菜、磨面等也是她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此外,还要养儿育女,伺候舅姑叔伯。因此,妇女被认为是“家里的人”(包依人)。
婚姻的形式,简言之就是嫁娶形式。原始人类乱婚时代,男女自然结合,无所谓婚姻与婚姻形式。迨至群婚时代,虽有各种各样的男女结合,也不过是按照辈份相配,依据的是自然法则,也没有什么婚姻形式。只有嫁娶婚产生后,才有了婚姻形式。
锡伯族的婚姻形式,曾存在过掠夺婚、服役婚、聘娶婚和招赘、童养婚、指腹婚等形式。
掠夺婚。亦称“抢劫婚”,是原始氏族社会的一种婚姻形式。是指男子未得女子及其亲属的同意,用掠夺的方法强娶女子为妻。这一婚姻形式,溯其渊源,约产生于母权向父权制过渡时期。这一时期,妇女由社会的主体变为社会的配角,成为男性的附属品;婚姻形式由男到女“家”游居,变为女到男家定居,即男娶女入族。从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讲,这一过渡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而且充满了斗争,妇女一旦不愿出嫁到男方氏族,就会出现抢夺现象。
在锡伯族的婚姻习俗里,抢夺婚的痕迹还有存在,例如,过去,接新娘数日前,男方就精心挑选出耳聪目明、身强力壮的青壮年近10个,同接新娘的主持人——“奥父、奥母”一起带鸟枪骑上骏马和篷车一道到新娘家,当晚,与女方亲属及亲朋好友举行“丁巴会”。晚上,他们派专人看守迎亲车马。次日,他们力排来自女方亲属的种种“刁难”,把新娘抬上车中,四周由女方的亲朋好友护坐,迎亲的男子骑骏马卫护四周,一路上鸣枪飞奔,不为任何车马让道。但是尽管如此,路上还会遇到阻拦,就是总是有一些青壮年人用粗绳横拦去路,向新郎新娘讨歌舞、喜糖,据说过去要讨钱币,否则就不让通过。这些习俗,现在当然具有了娱乐性质,但溯其渊源,是抢夺婚的一种余习。因为,为防别人的抢夺,迎亲人才选耳聪目明、身强力壮者,而且还要带枪。另一方面,这些是否本身就表现了“抢夺”,也需要探讨。
据《隋书·北狄传》载,和锡伯族同源于东胡的契丹也有抢夺婚的变相形式,如两家许约之后,新郎先将新妇盗走,然后再送牛马作聘礼。另外,与锡伯族习俗相近的索伦、赫哲、满等氏族中,都曾有过抢夺婚的形式。
买卖婚。是男子以金钱财物为代价换取女子为妻的婚姻形式。在锡伯族中,这种婚姻形式较普遍。无论富门大户,还是平民百姓,都以钱财为婚娶的媒介,初次登门送何礼,许婚送何礼,“行肯”仪式送何礼,结婚送何礼,都有一套完整的不成文规定。男方若拿不出规定的彩礼,女方会千方百计索取直至额满才罢休。而男方即使借债也要满足对方的要求,否则,会发生变故。这种婚姻形式,根本无视妇女的利益,只要谁能出得起彩礼,即使残废者,也可能娶到美丽的妻子。在旧中国,这一婚姻形式不知残害了多少妇女。现在,这一婚姻形式还有其遗痕,嫁女索取重彩礼,结婚大讲排场仍很严重。
服役婚。是指男子赴女家以服劳役支付妻子身份的婚姻形式,是买卖婚姻的变异。若男子无足够的钱财支付彩礼(实为女子身价),可为妻家服役,至若干年,足以补偿彩礼后,方可领妻回家。这一婚姻形式,新中国成立前后,在锡伯族中仍有存在,但一般只限于较贫穷的人家。据史料记载,锡伯族的先民——室韦人就有这一婚姻形式,如《旧唐书·室韦传》云:“婚嫁之法,男方先就女舍,三年役力,固得亲迎其妇。役日已满,女家分期财物,夫妇同车而载,鼓舞共归。”
聘娶者。是指通过父母之名、媒妁之言促成的婚姻形式。实质上它也是买卖婚姻的另外一种形式,即该婚事的促成因素也是钱财,只不过给买卖婚姻增加了一些繁文缛节罢了。在锡伯族中,这一婚姻形式至今仍很盛行,而且是最主要的婚姻形式。但是,其中过去的买卖性质已经不甚明显了。过去,锡伯族的亲事没有哪一门不通过媒妁从中说合,然后父母说定,并且从说亲到结婚,媒妁始终参与其中,甚至在许多重大问题上都是他(她)们说了算。
招婿入赘。亦称“招养老婿”,在锡伯族民间多称“帮工婿”。是指女子不出嫁,招男子入女家为婿的婚姻形式,是服役婚的遗留和发展。行招婿入赘者,大多数是家中无男子或因爱其女,不愿使之远离。从入赘者一方来讲,一种是家贫无力为其子娶妻者,借此为子成家立业;另一种是贪图女家富贵,将子出让给女家。入赘之男子不改姓,子女从父姓,享有女家财产继承权,并赡养双亲。这一婚姻形式,不仅过去存在。而且现在也存在。
童养婚。是旧时锡伯族中流行的一种婚姻形式。通常是有子嗣后,抱养别家之女为养女,至其适龄婚期与本家之子成婚。送女作别人童养媳的多为贫困人家,或是无人抚养的孤儿,都是不得已而为之。这些人往往担负繁重的家务劳动,并受到不同程度的体罚和摧残。
指腹婚。锡伯族称“蛋婚”,是旧时流行的婚姻形式中的陋习。所谓指腹婚,是指子女尚在母胎中,就由父母给订定了婚姻。这种形式,一般在姨表、姑表、舅表亲之间进行,或虽不是亲戚,但两家关系比较密切,以联姻纽带保持两家的亲密关系,因此,两家便为还没有出世的孩子定下婚事(或者一方出世,另一方未出世)。这种婚姻形式,在达官贵人中,成为扩大各自势力的一种手段;而在平民百姓那里,则只为亲上加亲。
在旧中国,锡伯族非常重视婚姻程序,极多繁文缛节。因为婚姻程序是取得社会承认婚姻的唯一途径。新中国成立以前,锡伯族的婚姻大事,都是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不履行任何官方手续。只要按照传统的婚姻程序办事,就会得到社会的承认。
目前锡伯族的婚姻,基本程序没有多大变化,大致继承了过去的传统。但各个程序的细节上则有变化,即过去的繁琐的具有封建礼仪性和迷信性质的仪式大大简化,有的随着现代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发展,已自然淘汰了。总起来讲,锡伯族的婚姻程序分两个环节:订婚和结婚。订婚和结婚又包括四礼:说亲、许亲、请命和迎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