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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伯族的习惯法(佟克力)(上)
锡伯族的习惯法(佟克力)(上)
发布时间:2023-04-16 1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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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习惯法与旧中国锡伯族社会

 习惯法,是一个民族在长期的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约束民族行为的不成文的民间法规。是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在同一民族内部,起行为规范的尺度作用。习惯法源于民俗事象,它是某种特定民俗事象的法规化形式。但每一民俗事象不可能都演化成习惯法,凡形成习惯法的民俗事象,都具有行为规范和精神模式的性质。否则,它们只是一般的民俗文化事象。

 习惯法有产生之时,也有消失之日。当民族步入现代社会,在受现代社会各种法律、法规约束的过程中,习惯法就要缓缓失去作用。本章叙述的习惯法,均以新中国成立以前为限。

 实际上,习惯法也是民俗的组成部分。

 任何民族都有自己的习惯法,锡伯族也不例外。但是。任何民族的习惯法,并不是一开始就存在,它有一个产生的过程;也不是永远存在下去,它也有消失之时,只是消失的时间缓慢而已。纵观锡伯族的习惯法,它不是某一朝代或某一历史阶段一次形成的,因为,其中既有氏族社会的因素,也有封建社会的产物。但比较而言,封建社会的产物居多。这说明,锡伯族的习惯法具有较浓厚的封建色彩。

 很多历史资料和民族学材料证明,锡伯族在步入封建社会以前,经历了千年以上较发达的氏族社会阶段。大家知道,在氏族社会,人们主要以血缘关系组成社会基本单位。从宏观上看,一个整体民族的社会,是由多个血缘单位组成的,即由以血缘关系组成的部落组成;从局部看,一个以血缘关系组成的部落就是一个完整的小社会,因此一个部落也可以反映整个社会情况。每一部落,都是社会的一面镜子。

 在氏族社会时期,锡伯族先民的社会并不是完全统一的。在经济上,由于摄取生存资料的手段落后和大自然的各种威胁,人们必须以血缘关系结成较稳固的部落,否则无法生存下去。另一方面,各部落又不可能结成一个统一的部落联盟,因为,这样在经济上和管理上会带来致命的恶果:人们的活动范围会变窄,食物来源更加贫乏,社会问题会接连不断。因此,人们必须在能够战胜大自然的各种威胁和能够生存下去的人数范围内,结成较稳固的“人们共同体”。这一历史事实,从锡伯族基本的社会组织—哈拉莫昆制,就可以充分反映出来。

 在历史上,锡伯族的哈拉莫昆制曾经是一个较稳固的社会组织形式,其中的血缘关系曾把他们凝聚在一起,并达到了较完善的地步。在这一社会组织形式中,人们长期过着较和平的原始共产主义生活。哈拉达成为一个哈拉莫昆的中心,他死后,成为全体哈拉莫昆成员的崇拜对象;他活着,是全体成员靠拢和依托的对象;他的言行,对全体成员起很大的规范作用。久而久之,这些行为规范便在人们的心目中沉积下来,成为民族的风俗习惯(其中,并不排除其他社会成员所作出的贡献)。一个民族的风俗习惯一经形成,就不会轻易发生变化,要说起变化,它只能在原来的基础上更加繁琐化。由于它的凝固性和传承性,几百年甚至数千年都保持不变。例如,锡伯族现在还保持着其祖先鲜卑族的不少习俗特点。

 相同的风俗习惯,是一个民族相互团结、和睦相处的基本前提。但是,在没有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律的氏族社会里,要保证全社会的安定,仅仅依靠全民族公认的风俗习惯是不够的,因为,大部分风俗习惯并没有社会性的行为尺度和规范作用,因此,它们不能约束人们的社会行为。那么,在没有任何法规的氏族社会里,是什么因素约束社会成员的行为,从而保证社会的基本安定呢?

 列宁指出:在氏族社会“国家并不存在,公共联系,社会本身,纪律以及劳动规则全靠习惯和传统的力量来维持的……”简单地说,对锡伯族社会,除了上面所说的哈拉莫昆达的言行及尊严外,就是在长期的社会实践中形成的习惯法即“习惯和传统的力量”起了保证作用。

 历史唯物主义认为,人类从一种社会形态步入另一种社会形态后,它不可能立刻全部脱去自前一种社会带来的文化外壳,它还要带着这个外壳在崭新的社会生活较长时间。通过对锡伯族社会全面观察后发现,锡伯族在明末脱离氏族社会而进入封建社会后,它并没有完全脱去从氏族社会带来的文化外壳,即在许多方面仍然留着氏族社会的痕迹,其中哈拉莫昆制就保持得基本完整。这一时期,在锡伯族内部已经划分为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剥削者和被剥削者,这说明,他们已完全进入了阶级社会。

 在清代,虽然产生了代表统治阶级意志的成文法规并约束着人们的行为规范,但在锡伯族社会,长期遗留下来的习惯法在每一哈拉莫昆中间仍然起着很大作用。它同统治阶级制定的成文法规有机地结合,共同制约着人们的行为规范。再说,统治阶级在民间的习惯法与自己的利益没有根本利害冲突的前提下,是允许它继续存在下去的,并且借助它进一步巩固其统治地位,维护自己的利益。

 那么,在清代锡伯族社会中,统治阶级的成文法规和民间的习惯法怎样有机地结合,并维持社会秩序的基本稳定呢?这个问题必须分两个层次来说明。自从锡伯族完全归服清政府并被编入八旗以后,它从大的方面,即在与统治阶级之间、与八旗之间、与国家之间的关系问题上,必须遵循体现统治阶级(国家)意志的成文法规;另一方面,锡伯族统治阶级与清统治阶级、国家之间关系问题上,也必须接受成文法规的约束,否则,整个国家便无法得以安定。民族和民族之间、国家和民族之间也无法协调相处。但是,历代统治阶级对少数民族的统治方式,不是自已直接去统治,而是基本上都通过该民族的代理人(统治阶级)去实现的。国家主体统治阶级与各少数民族人民之间的关系向来是间接的,只有与本民族统治阶级才发生直接的关系。通过对清代锡伯族社会观察后发现,清政府对锡伯族的统治几乎达到了非常完善的地步,但它都是通过锡伯本民族的统治阶层来完成的。清政府赋予他们除杀头以外的一切权力,以管理本民族的事务。而锡伯族的统治阶级并不单单按国家的有关法律来治理本民族事务的,还往往利用本民族的习惯法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即通过仍然起很大作用的哈拉莫昆制来实现的。例如,在新疆锡伯族社会中,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哈拉莫昆制仍然完整,虽然每个牛录都设有牛录官吏办事机构“旗下档房”,以处理包括民间纠纷在内的各类案件,但平时没有多少人要求在此处理案件。因为除了攸关人命案以外的案件都是在哈拉莫昆内已作了处理,无须去找牛录衙门。而且,一旦某一哈拉莫昆内出现了非由牛录档房出面解决不可的案件,牛录官吏问罪的并非当事者,而是直接问哈拉达或莫昆达的罪。在社会生活中,从家长到莫昆达,从莫昆达到哈拉达,从哈拉达到旗下档房,实行自上而下的负责制,即每个家庭的长者要向莫昆达负责,莫昆达要向哈拉达负责,哈拉达要向旗下档房负责。这样层层负责的结果,一方面谁也逃脱不了责任;另一方面无论是家长还是莫昆达或是哈拉达,都千方百计在自己所管辖的范围内就把事情处理掉,以免罪及本人。而一家之长、一莫昆之达、一哈拉之长在处理本人管辖范围的案件时,往往都超脱国家法律之外,他们作为标准的,则是传统的习惯法。这就是在封建社会锡伯族社会始终保持稳定的奥秘所在。

 清朝灭亡后,军阀、国民党的黑暗统治代替了清朝的封建统治,锡伯族的社会面貌并没有改观,清朝时期创建的八旗制度一直到1938年左右才彻底废除。在此期间,从上到下仍保持着清朝的一整套封建统治制度。新疆三区革命爆发后,先进思想文化源源传入,锡伯族社会才开始改观。一些受先进思想影响的青年,通过种种形式向广大群众宣传新思想、新文化,揭露封建社会的阴暗面,千方百计唤起人们的觉醒。但是,数千年和数百年来形成的氏族社会传统和封建社会文化,并不是一朝一夕能更新的。经过三区革命这一段时间新文化的冲击,虽然在知识阶层产生了不小的影响,然而在广大群众中间则变化不大。这一时期,锡伯族社会得以保持稳定的基础仍然是习惯法。1949年锡伯族带着习惯法进入了新中国,在以后的较长时间里,习惯法仍然是调节社会、哈拉莫昆、家庭等关系的主要武器。从本世纪60年代开始才缓缓失去了作用,但作为痕迹至今仍有存在。

 锡伯族习惯法的内容

 锡伯族的习惯法涉及生产活动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如哈拉莫昆组织、社会礼节、道德规范、生产活动、财产继承、婚丧嫁娶等。

 哈拉莫昆、社会礼节、道德规范方面的习惯法。锡伯族长期在军事、行政、生产合一的八旗组织中生活,在军事行动、生产资料的分配和生产劳动等方面受旗制的制约,而社会活动、道德规范等则受哈拉莫昆制的制约。哈拉莫昆制在维护其内部安定团结、互帮互助、尊老爱幼等诸方面起了积极的作用。

 哈拉,锡伯语意即姓。目前在察布查尔锡伯族中有近40个哈拉,在辽宁锡伯族中有50余个哈拉。哈拉是从同一祖先繁衍的人们共同体,哈拉内以血缘关系为纽带,形成一个内聚力很强的氏族组织。哈拉有哈拉达和哈拉宗谱。哈拉发展到五六代,便分出数个莫昆。莫昆是从哈拉分离出来的胞族。

 莫昆的主要职能是设立莫昆公共墓地,组织莫昆成员祭祀莫昆祖宗,修订谱书和莫昆法规,保护莫昆成员的正当利益不受侵犯,抚养鳏寡孤独和老弱病残者,惩罚悖逆之徒。

 行使上列职能的莫昆会议是莫昆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它对于莫昆内部发生的犯罪案件有裁决权,对于失职的莫昆达(氏族长)有罢免权。莫昆达一般在由全体成年男子参加的莫昆会议上选举产生,当选的条件是:德高望重、办事能力强、为人公道正派、关心莫昆的共同利益等。实际上一般当选莫昆达的多为德高望重的男性长辈,也有推举妇女主管妇女事务者(如察布查尔县一牛录额尔克尔氏在选出男莫昆达的同时选出一名妇女主管妇女事务)。莫昆达没有固定的任期和任何报酬,不脱离生产劳动。他们按照莫昆会议的权限,处理莫昆内部事务,即主持召开莫昆会议,维护莫昆的安定团结,教训悖逆之徒,调解民事纠纷等。

 每个莫昆都经莫昆会议制定出严格的“家规”(有成文的和不成文的)。其内容包括:敬祖先、睦宗族、维护莫昆内部团结,要求莫昆成员互帮互爱、敬老爱幼,要求培养高尚的社会风尚等。

 敬祖先、睦宗族方面,“图克色里氏”家规中规定:“敬祖先、睦宗族,以为孝悌之本。凡族中子弟有不善者,皆得尽训诲之责,不可有亲疏之见,而子弟对族中尊长,均须恭顺,不可存亲疏之见。”

 维护莫昆内部团结,互帮互爱方面,“图木尔齐氏”家规中规定:“借故不积极参加莫昆内的红白等事者,以怠慢氏族之罪,召集莫昆会议惩处示众。莫昆中遇有长者去世,各支必有一人服七七四十九孝,以示敬意,五世之后,可以不服孝。”锡伯族是个崇尚祖宗的民族,如果不关心本莫昆内发生的天灾人祸、红白喜事等,就认为是对祖宗的亵渎,从而受到严厉的惩罚。在莫昆内部互帮互爱的同时,要求家庭内部也要和睦相处。该家规中规定:“兄弟之间、妯娌之间要友爱和睦,若发生争吵,召开莫昆会议议罪论处。”

 敬老爱幼方面,“图木尔齐氏”家规中规定:“在氏族中凡抛弃父母、不孝顺父母,不养活妻子及子女、长期在外流浪不归家室者,召集氏族会议严惩示众。”

 社会公德方面,“托库里氏”家规中规定:“莫昆的每个成员,理应按各自的辈份履行其义务,身为长辈,不可倚其长辈身份,对其子弟、子孙专横跋扈;身为下辈,不知尊老敬上,或不听规劝、行偷盗者,莫昆达即转告其家长伊所犯过错缘由,明辨是非,对过错者笞三十鞭。倘依然怠慢长上或偷盗,莫昆达要召集全莫昆会议,倍加惩罚。”“鄂尔克勒氏”家规中又规定:“乘车或骑马相遇长辈,身为子弟,不下车马或视而不拜者,扇三十巴掌”。家规对公共场合的礼仪也有规定,如“鄂尔克勒氏”家规中规定:“公众聚会处若嘴叼烟卷、趿拉鞋履、高声喧闹、顶撞长辈者,笞二十鞭。”长辈若触犯家规也加以惩罚,如“图木尔齐氏”家规中规定:“长辈违章,则罚羊只祭祖,以求恕罪。子辈违章,则笞五十皮鞭”。

 家规在婚姻方面也有规定。如“鄂尔克勒氏”家规中规定:“女儿许亲,须听取莫昆内长辈之意见,长辈无异议,方可许亲,并严禁指腹为婚。”

 莫昆会议还要组织全莫昆人员祭祖宗修宗谱。每年除夕和初一辞旧迎新之际,全莫昆的男性首先来到莫昆达家里,向莫昆宗谱叩头拜年,同时也向莫昆达拜年。每个莫昆正月里举行一次莫昆会议,会议上除商议氏族内部的日常事务之外,对一年内违犯家规者及所发生的民事纠纷进行惩罚和调解。甚至氏族内部的攸关人命等重大案件,也可以在本莫昆会议上解决。每隔几年修订一次宗谱和家规,将增添的莫昆成员,载入宗谱。同时修改和补充家规。

 锡伯族家庭内部也有严格的习惯法,这些习惯法长期以来为稳定家庭起了重大作用,从而也维护了社会的相对稳定。

 锡伯族家庭中,男性长辈享有极大的威望和权力,晚辈不仅敬重他,而且绝对服从他的意志。父子之间,父亲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包括生产劳动的安排,财产的支配,婚姻大事乃至应征服役,都要服从父亲的意志。长辈用餐时,儿媳须侍候在旁,餐毕方可离去。子辈不得当着父辈的面抽烟喝酒,晚上就寝时也得等父辈上炕之后方可回房就寝。

 兄弟之间,长子享有最高权力,民间有“长兄如父”之说。父辈和爷辈去世,家庭成员都服从长兄的意志,包括母亲也不能违背他的意志。

 妇女在家庭中的地位最低,一般家庭中的重大事情由男子决定,妇女的意见仅有参考价值。妇女只有料理家务的劳动权力,无财产支配权力。

 生产劳动方面的习惯法。锡伯族长期处在军政生产合一的组织中,出则为兵,入则为民。虽然其土地的分配与使用受旗制的制约,但在生产劳动方式方面仍按习惯法来进行。如较为典型的有农业上的“岳喜制”(意为合作耕地之意)。这种生产法,主要在耕种山地时实行,由官方分配地亩,耕种者合伙,共同出生产资料、籽种、劳动力,年底不分劳动力强弱、生产技术高底,平均分配收获物。这是锡伯族原始共产主义的思想在农业生产上的反映。山地是公有的,由旗下档房管理,离村屯较远,不宜个人单独经营,灌溉主要依靠山水。因此,长期以来一直实行“岳喜制”。在“岳喜制”下,每一旗民都有权申请耕种,其形式是:每年春耕之前,按自己的能力如耕畜、籽种、劳力等情况,向旗下档房提出耕种份地的申请。一份地为撒播三斛种子的面积(斛为锡伯族的计量单位,一斛计80斤)。“岳喜制”规定:耕种一份地,要出三斛种子(240斤)、两头耕牛或两匹马、一副犁、一个劳动力。平常人们根据自己的能力,申请1——2份地。这个形式叫做“贴名”,即把自己的姓名和要种多少份地的要求贴上去,由各旗下档房统一登记。申请耕种山地者自愿结成岳喜,一般6——7人为一岳喜。旗下档房根据结成的岳喜来分配地亩。每一岳喜推选出“窝木巴西”(即负责者)一个,有时由旗下档房指定。窝木巴西不出耕畜、籽种等工具和资料,只出劳动力,其职责是指挥一年的生产劳动。岳喜是个临时的生产单位。但组成岳喜的人们把个人摊派所出的耕畜、工具等都看做公共财产,共同爱护、共同使用。每一岳喜对爱护牲畜、农具等都有严格的规定,违者受到严厉的处罚。大家在这一临时生产单位岳喜中劳动一年,至年底平均分配收获物。粮食收获分配之后,岳喜也散伙。到第二年春耕前又组成新的岳喜。

2023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