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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伯族的习惯法(佟克力)(下)
锡伯族的习惯法(佟克力)(下)
发布时间:2023-04-16 1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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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锡伯族虽然早已转为农业民族,但古代的狩猎遗风仍有残存。每年冬天下雪之后,男子们自愿结伙外出打猎。狩猎基本上没有什么禁忌,除狐狸外的野兽皆打。分配猎获物时,首先击中者,分得野兽的头和腿等部位,其他成员不论体力强弱,都分得一份。有趣的是,凡过路者也可分得一份。传统的观念认为,猎物是自然界赐给人们的共同财富,因而收获后平均分配。这是原始共产主义思想的表现。

 每年春季雪化后进行捕鱼,也是锡伯族的副业生产项目之一。捕到的鱼也由参与者平均分配。传统观念认为,鱼是自然界提供给大家的共同财富,理应共同享受。

 财产继承方面的习惯法。私有制产生后,长辈遗留的家庭财产,应由谁来继承,已成为涉及后代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锡伯族崇尚祖先,为了使本宗支留下的遗产不向外哈拉流散,长期以来一直实行男系继承制,妇女没有继承权。习惯上也多由幼子继承财产。儿子成家后,由父母资助为其盖房,另辟门户,并分给耕畜、农具及基本生活用品。父母一般跟最小的儿子度晚年。由于最小的儿子与父母共同生活,养老送终,故父母在世时购置的房屋、庭院、牲畜、农具等,基本上由其继承。若无子嗣,可由赘婿继承;若无儿无女,则在莫昆内部协商处理。

 婚姻方面的习惯法。锡伯族实行一夫一妻制,也有个别富有人家因妻子不育而纳妾者,婚姻范围主要在本民族内通婚,男子可以娶其他民族女子为妻,严禁同一哈拉莫昆内通婚。因为同一哈拉莫昆是同一祖先的后代,故绝对禁止婚配。这一婚配原则,对提高锡伯族的人口素质具有积极意义。

 锡伯族的青年一旦订婚,不得单方面撕毁婚约。虽然订婚不履行任何法律手续,但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法,比法律效用强得多。撕毁婚约的一方会受到社会舆论的严厉谴责。凡是悔婚退婚者,如果出自女方,男方有权索赔彩礼;若出自男方,则无权向女方索赔彩礼。

 锡伯族还曾存在一种特殊的订婚方式,称“蛋婚”(汉族称“指腹婚”),即两个亲戚或好友的妻子同时怀孕,如生一男一女,两家便攀为亲家。一旦为两个刚出世的孩子定婚,无论将来两人有无感情,或者对方是呆、傻、瞎、瘸,都得厮守终生,不得单方面毁约。以这种方式促成的婚姻弊端较多,往往造成家庭不睦,以至发生不幸事件。所以逐渐被人民群众所废弃。如“鄂尔克勒氏”家规中规定:“禁止‘指腹为婚’,如果不顾家法所规定,背道而驰,则要拿问治罪。”

 婚后,妻随夫居。夫妻之间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妻子绝对服从丈夫的意志。丈夫可任意休妻,而妻子则无权提出离婚。寡妇可改嫁,但前夫所生子女及财产不得带走。 

 习惯法的罚则与社会作用 

 为了让习惯法在社会生活中得到不折不扣的遵守,各哈拉莫昆对违法行为都制定有相应的惩罚措施。虽然惩罚有轻有重之分, 但惩罚种类和形式基本一致。有的把惩罚条款写成明文,附入家谱;有的单独誊写在纸或粗布上,晓以庶众;有的则不成文,只是代代口传。其惩罚措施有以下几种:

 舆论谴责。它具有教育性质。首先由哈拉达或莫昆达召集其成员,将犯者的罪过晓以众人。意在让大家谴责。舆论谴责效力颇大,一旦某人的罪行为人周知,就会成为众矢之的,处处受到人们的讽刺、挖苦、指责,犯者无脸见人,使之反悔自省,往往托长者或家长向哈拉莫昆达赎罪、求情,或者亲自向哈拉莫昆达跪求赎罪。经过一段时间,哈拉达或莫昆达再次召集哈拉莫昆成员,将犯者的认罪表现晓以众人,要求终止谴责。会上,犯者还向大家表示自己的态度,并保证不再重犯。

 但是,舆论谴责只限在本哈拉莫昆范围里进行,严禁家丑外扬,即不准传到别的哈拉莫昆,否则,传播者要受到惩罚。舆论谴责的对象主要是罪过轻微者或是不适宜用其他惩罚措施的人。

 登门认罪。主要是对偷盗者的惩罚措施。一旦偷盗行为被发现,哈拉达或莫昆达立即召集其成员,先把犯者及其赃物都带到会上示众,让大家谴责其不法行为,然后指定人将犯者及其赃物都带到被盗者家里,向主人跪求赎罪,并把赃物还给主人。

 罚款罚物。这一措施主要对老年人施行。在锡伯族社会,老年人一般都被尊崇,死去的老人甚至被当作祖先的象征加以崇拜。对他们的违法行为施以其他惩罚措施,本身就不合乎传统的习惯法,甚至是违法的。但是,为了维护哈拉莫昆制定的规章制度的严肃性,对他们的违法行为特别规定了罚款罚物的条款。所罚款物(主要是羊只)由哈拉达或莫昆达掌握,主要用于公共事业支出,如修谱费用、公共祭祀费用等;羊只则用于节日或其他公共场合共食。

 肉体惩罚。主要对青壮少年以及青壮妇女施行。具体有如下几种:(1)罚跪。主要对少年和小媳妇施行。罚跪有一定时间,一般都是一小时以上,或者面向祖先供位跪,或者向父母跪;媳妇则向公婆跪。(2)顶砖。砖头数目视违法程度和体力状况而定,弱者或罪轻者顶二至三块,壮者或罪重者顶三至五块。顶砖后有的还要同时罚跪。顶砖罚跪期间,砖头不可落地,须用两手托住。受罚时间视罪行轻重而定。(3)掌脸。主要对妇女(孕妇)施行。(4)鞋扇。主要对行为不轨的媳妇施行,而且要扇臀部。(5)柳枝笞。主要对青壮年男子施行。视违法程度,一般打五条、十条、十五条、二十条不等。笞打部位主要是臀部,严禁笞头部。(6)鞭打。主要也对青壮年施行。一般打五鞭以上,最多不能超过百鞭。鞭打部位与上同。(7)杖打。主要对情节恶劣的青壮年施行。杖要选柳树板制作,一般打五杖以上,最多五十杖左右。杖打部位主要为臀部,严禁打上身和头部。

 肉体惩罚是诸多惩罚措施里最普遍采用的一种。而且从哈拉到莫昆,从莫昆到乌克孙,从乌克孙到家庭都普遍使用。

 羞辱惩罚。对孕妇和其他不适宜用别的惩罚措施的人使用。孕妇违法(主要是不轨行为),不宜用肉体惩罚措施,因此,多用羞辱措施,其形式,一是吐脸,二是乱语剌激,以期自羞自悟,改掉其违法行为。

 劳动赎罪。主要在春耕、夏耘和秋收的劳动场合施行。这时,因劳动繁忙,不宜召集哈拉莫昆成员施行其他措施,故在有限的范围内就要采用这一形式。就是让犯者到本哈拉莫昆无劳动力或到生活困难的家去付无偿劳动,其劳动时间视违法程度而定,一般为一天以上。

 总之,对违法者的惩罚措施是多种多样的,其目的是保持族内团结,稳定社会秩序,抑制违法行为的发生。

 新中国成立以前,习惯法作为民间性质的法规,在锡伯族社会各个方面起了很大作用(包括正反两方面的作用)。正确评价这些作用,对于认识习惯法的实质及意义具有很大的帮助。

 首先,习惯法通过不同渠道,维护了社会的基本稳定。关于这个问题,第一节已阐发了不少,下面把对目前社会和家庭中的影响作一简单叙述。

 习惯法虽然失去了它特有的民间法规的性质(作为法规,对其违犯者必须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制裁),但作为具有习俗性质的“习惯法”至今仍有存在,并且通过一定形式和媒介,在社会和家庭中仍在起作用。因为数千年的氏族社会和数百年的封建社会,都把习惯法作为维持社会秩序的武器,加以维护和强化,它和风俗习惯一样,深深扎根要锡伯族人民头脑之中,以至达到了刻骨铭心的程度。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来讲,一种文化事象,一旦被某一民族的绝大多数成员所接受,它就会几百年,甚至数千年传承下去,虽然社会形态发生了变化,但它照样作为一种文化模式,塑造它的民族形象。目前,在社会生活中,习惯法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社会礼节、婚姻、丧葬等方面。概括地说,在社会礼节方面。过去具有法的性质的风尚、伦理、道德等等,仍然作为社会礼节标准,约束着人们的社会行为,并起着现代法规无法起的作用。例如:尊老爱幼方面的社会行为规范,待人接物和言谈举止等方面的习惯,基本上继承了过去的一套。在婚姻方面,同姓不婚仍被当作一条婚姻原则在遵循,虽然大家都知道,现在的哈拉莫昆已没有了血缘关系,哈拉内通婚已不危及其后代,但传统的习惯胜于现代科学知识,谁也不敢明目张胆地去破传统之禁(虽有一些破禁者,但都不敢大肆声张)。另外,嫁娶讲辈分(不是血缘意义上的辈分)的原则仍被遵行,犯禁者仍遭到社会的议论。在丧葬方面,过去哈拉莫昆制衍生的茔地制度,女性不落所出生哈拉莫昆茔地的习惯,对非正常死亡者的特殊处理,对死者进行的一套吊唁和送葬仪礼等,都基本上被继承了下来,对此,谁也不敢提出改革意见或采取改进措施。甚至在具体实行当中,稍有简化或走样现象,就会受到老一辈的训斥或反对。另外,过去的哈拉莫昆、乌克孙、家庭方面的习惯法,虽然失去了其惩罚功能,但是,人们还是自觉不自觉地遵行它们,违逆者自然从心里受到自我谴责。因此,公然反传统者是极少。

 从某种意义上来说,上述民族文化的传承内容,构成了现代锡伯族的文化模式及其文化心理,体现了本民族独具的特点。这对激发民族的自豪感,固然是有益的。但是,其中一些对本民族文化的更新以及对民族事业的进一步发展则不会有多大好处,反而有害处。因此,正确认识上述传统文化的遗传因素,对本民族人民对自己文化的价值取向大有帮助。

 其次,习惯法维护了哈拉莫昆制和八旗制,并延缓了它们的分化、瓦解。哈拉莫昆制作为历史产物,在锡伯族数千年的社会生活中,发生了很大的作用。它首先把锡伯族组成一个个较巩固的部落,长期自立于众多的民族群体之中,以至发展成现代民族。其次它同清代集政治、经济、军事一体化的统治制度——八旗制有机地结合,维护了清在锡伯族的封建统治。所以说,哈拉莫昆制在历史上的作用是双重的,即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而八旗制度作为有清一代的国家统治制度,从乾隆年始,和新疆锡伯族固有的哈拉莫昆制逐渐结合,形成了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官民结合的封建统治模式。并且它所衍生的统治思想已深深扎根在群众之中。

 从以上得知,哈拉莫昆制和八旗制在锡伯族中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即上有国家机器和统治阶级的维护与强化,下有民间习惯法的保护,使之得以继续存在。自清朝覆灭到新中国成立前,哈拉莫昆制和八旗制虽然失去了来自国家机器和统治阶级的直接维护,但由于民间习惯法的保护,哈拉莫昆制没有受到破坏;锡伯营八旗制直至1938年左右才最后被废除。尤其值得一提的是,新中国成立后,由于习惯法的作用,哈拉莫昆制并未迅速分化、瓦解,失去它的作用,而是仍传承至今,在目前锡伯族社会中仍具有较大的影响。

 再次,习惯法不同程度地阻碍了锡伯族社会的进一步发展。

 清朝末期,外国殖民主义者侵入中国,使中国逐步变成半殖民地半封建国家,同时,外国先进文化又纷纷传入中国,使我国政治、经济、文化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我国许多民族(包括部分汉族和部分少数民族)开始接受外国先进文化。有的民族(如满族)等清朝灭亡以后,很快加入到文化较先进的汉族行列,其传统文化很快得到更新。但是,锡伯族除东北的部分外,并没有很快接受外面的先进文化,而是直至新中国成立前后,仍然保持着固有文化的特点,社会发展非常缓慢。这和它所处的特殊地理环境有关外,和本民族的习惯法等文化传统也大有关系。因为传统文化的更新可以直接带动社会的发展。

 另外,习惯法对正确执行国家法律具有一定的阻碍作用。国家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任何民族都必须不折不扣地遵守和执行,具有全民性;习惯法到现代以后基本上不具有法的性质了,而只是作为民族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而存在。它在和国家法律关系问题上,必须服从国家法律,不能和它产生抵触。但是,习惯法的多数内容,往往和国家法律的有关条款相抵触。另一方面,由于习惯法的广泛群众基础和它的滞固性,在执行国家法律时往往受到它的影响,甚至受到不同程度的抵触。现在,有许多构成犯罪的案件,当事者们并不诉诸法律,而是往往在哈拉莫昆或乌克孙家族中间,沿用过去的习惯法进行处理。其结果,虽然某种程度上平息了矛盾,但对增强民族的法制意识大为不利,也不能从根本上抑制犯罪心理。 

2023年0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