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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布查尔锡伯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佟加.庆夫)(下)
察布查尔锡伯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建设(佟加.庆夫)(下)
发布时间:2023-04-16 1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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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2:锡伯语言文字环境保护示范地(规划单列)建设要点。

 建立锡伯语、汉语双语环境保护示范区。每年举办锡伯语文培训班(初、中、高级班),重点对锡伯族干部进行专业培训,达到会读、会写、会用锡伯语文的目标。在此基础上,重点培养广播、影视、新闻出版、报纸、民族歌舞团体等专业领域的锡伯语文翻译、记者、编辑、播音员、节目主持人、节目编导、节目制作人员和管理人员,以满足保护实验区建设的人才需求。

 16.锡伯族传统文化成果陈列馆(西迁纪念馆):在保护实验区的中心地点建设锡伯族传统文化成果陈列馆,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成果陈列馆坚持“收藏优先,注重科学性、系统性、全面性”的原则,突出锡伯族的戌边屯垦文化积淀,将锡伯族传统文化遗产的基本形式、内容、风格、特点保留下来存续下去,对名目众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成果、实物、作品、制品等进行收藏、诠释和展出。陈列馆为四层砖木结构式建筑,建筑风格上体现锡伯族清代建筑的特色。

 成果陈列馆拟设非物质文化遗产展厅、衣食住行展厅、风俗民情展厅、西迁历史展厅、民间手工艺品展厅、表演艺术展厅、人物展厅、祠堂、青少年教育展厅和数字化展厅等10个展厅。按这10个展厅布展,陈列齐整,内容丰富,制作精良,使之成为当地一大景观。 

 17.集市街区。以保护实验区为中心建立集市街区,形成保护实验区周边活跃的街道临街和充满活力的文化空间,使当地居民通过集市街区方式参与到保护实验区的保护工作中来,以期达到以人为本保护、动态保护和互利双赢的目的。集市街区开展动态游览、互动参与、民俗餐饮、住宿以及举办各种公演和表演等活动,不但作为当地休闲娱乐、放松度假的好去处,而且更重要的是为保护实验区建设凝聚人气,以广大民众自身参与方式,为保护实验区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18.文物古迹的保护与利用。对保护实验区内的关帝庙(建于清嘉庆年间,建筑面积156平方米,保存良好)、安巴贴(准噶尔时期的王公墓葬,保存较好)、喀尔莽阿陵园(锡伯族英雄人物墓地,占地50亩,立有碑文,拟日后扩建为锡伯族名人陵园)、锡伯营旧城墙(现复制修建中间高度9米,两边高度7.5米,中间宽6.48米,两边宽3.48米,长34.3米的城墙,残存1000米旧城墙需要修复)等进行修复和利用,将其作为保护实验区内的物质文化载体。

 19.百年民居的修复与利用。对价值较高的清代民居加以修复与利用。修复过程中注意与旧居风格保持一定程度上的吻合,制造其年代感。重点保护古居所处的整体空间环境和自然风貌、传统的街巷格局和形态,保护村落古建遗址、古民居等历史建筑,保护乡村古树名木、田野风光等自然生态环境。对古居原生态文化、风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整修古民居梁架、屋面、墙体,同时保护和修复古民居构架、构件等文化内涵,保护古民居外观形态、环境空间,使古民居内部和外观和谐统一。

 20.保护实验区辅助设施建设。(1)宣传丛书研撰出版:《印象·察布查尔》《现代文化引下的锡伯族传统文化保护实验建设》《锡伯族传统文化保护实验区研究》《锡伯族传统文化保护实验区研讨会文集》《锡伯族历史文化要略》《锡伯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丛书》(30部)、《中国箭乡·锡伯家园》《锡伯族戌边史略》《锡伯族屯垦史略》《锡伯族原始文化研究》《锡伯族八旗文化研究》《锡伯族与多元文化》等;(2)策划出版有关保护实验区的音像制品:拍摄有关保护实验区保护工作的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和物质文化遗产等多种题材的电子音像制品及宣传报道保护实验区的电视系列纪录片,进行对外宣传;(3)保护实验区保护成果展示暨纪念品制作:建立各类纪念品制作中心;(4)基础宣传材料:形象标识;形象标识应用;形象标识海报;形象画册;形象电视广告等;(5)丰富多样的艺术窗口:音乐CD;大型文艺演出;视频、实物、实物再现等。

 21.LOGO视觉系统:作为保护实验区视觉形象和标志系统。传统弓箭LOGO设计,展示锡伯族箭射文化传统;乌孙山与伊犁河之间的锡伯族村落LOGO设计;卡伦形象LOGO设计;锡伯族传统民居LOGO设计等。

 十、保护实验区的外延区建设

 (一)边境文化的保护与利用

 边境文化区包括爱新舍里镇上部乌孙山下通往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国家一级陆路口岸都拉塔口岸及其国门和清代锡伯营官兵防守过的7个卡伦遗址,与乌孙山风光区综合而成为边境文化区。

       1.卡伦遗址的修复与利用。7处卡伦分别为洪纳海、吐库尔浑、多兰图、阿布散特尔、纳旦木、梧桐孜、头湖卡伦等。卡伦营房一般坐北朝南,占地面积约一千平方米左右,为正方形的营垒,遗存较差,破损较严重。它们是清代锡伯营官兵防守祖国西部边境的重要历史见证。对此,按照《文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拟修旧如旧,保持原样,对周边的环境进行平整,自建建筑进行拆除,恢复原貌,修建面积各为1000平方米。修建整体四周墙面,兵营用房,马棚,门,四角炮楼,饮水和排水设施,院内铺设青砖,对门前台阶、甬路周围进行绿化。修建材料利用土建、青砖、木料和现代凝固材料。修复后恢复传统公祭仪式。周边设旅游线路,供游客游览。

 2.赛马场民俗活动的开展。赛马场作为保护实验区的外延项目,在距爱新舍里镇3公里的平坦地带,作为平地赛马之用。赛马场属传统体育兼及娱乐悠闲项目,建设于2000年。占地面积为 29万平方米,建筑面积188.6平方米。比赛场地内有标准环形速度赛马跑道,可进行比赛活动。场地南侧是看台,高1.7米,长16.4米,赛马场东西长927.6米,南北长400米,跑道呈椭圆形,周长2000米。观看场地能容5000余人。整个赛马场外可供15000人观看比赛。在赛马场可以观赏到当地哈萨克族表演的“姑娘追”、马上技巧等精彩节目。到2012年已举办大型赛马活动8次,小型赛马比赛每周日举办一次,参赛马匹1000余匹,大多来自伊犁州直属八县一市。参加人数及观看人数已达24000余人。赛马场建设可使锡伯族传统体育项目得到更好的传承,并给各少数民族群众提供休闲娱乐活动的场所,进而促进本地区传统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还可与文化体育旅游业相结合,产生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3.都拉塔口岸与乌孙山风景区的开发利用。历史上,居住在我国西部边境县各族人民曾经通过都拉塔边境,与当时的苏俄公民以货易货,进行民间贸易。1994年,国务院批准都拉塔为国家一级口岸,使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成为对外开放的重要窗口。 

乌孙山景区风景秀美,距离保护实验区建设地爱新舍里镇25公里。以上两处均可作为边境文化区的组成部分,进行开发利用。

十一、保护方式和保护措施

(一)保护方式

       1.举全国锡伯族之力,整合全国锡伯族的传统文化资源,以集聚方式将其纳入保护实验区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内容之中,统筹规划,形成高度统一、紧密互动的保护与传承体系。

 2.建立开放式的保护实验区,形成保护实验区内外各类文化资源高度集中,又高度开放和相互拉动,当地民众积极参与保护工作,共享保护成果的良好格局。

 3.建立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为核心内容的锡伯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体系,推动锡伯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整体性保护和传承发展,维护锡伯族传统文化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完整。充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文化遗产保护与区域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的要求,突出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独特价值、文化内涵和民族特色、地方特色。

 4.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保护。(1)根据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不同类别特点,因地制宜、因类制宜地采取针对性保护措施,做好保护工作。凡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范围的各类名录进行全方位的普查、搜集、整理、建立档案和数据库;(2)对锡伯族汗都春艺术(平调和越调曲牌、曲目、剧目及传承艺人等)、萨满歌舞音乐(萨满歌、萨满舞、萨满音乐及传承艺人等)、民间歌曲(田野歌、街头歌、婚礼歌、儿歌、习俗歌及传承艺人等)、朱伦呼兰比及传承艺人等传统表演艺术类的项目,注重传统剧(节)目及其资料的挖掘和整理,及时抢救记录老艺人及其代表性剧(节)目;(3)对传统技艺类的项目,要注重代表性传承人的技艺传承及原材料保护,征集代表性传承人主要代表作品,鼓励探索生产性保护方式;(4)对民俗类的项目,注重在保护实验区内外的宣传、教育和民俗活动的开展,促进群体传承。对保护实验区内濒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要优先抢救保护,建立民俗文化档案和数据库;(5)对传统手工制作类项目,在保护实验区内建立弓箭制作、刺绣及生产生活用具制作等专门制作区,恢复传统制作技艺,制作原生态制品进行展示。

 5.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的保护。(1)继续对保护实验区内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代表性传承人进行认定和命名,在保护实验区内为其开展传习活动提供必要的场所,资助其开展授徒传艺、教学、交流等活动,对高龄和无固定经济来源的代表性传承人,发放一定的生活补贴,对传承工作有突出贡献的代表性传承人给予表彰、奖励;(2)对学艺者采取助学、奖学等方式,鼓励其学习、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后继人才。

 6.注重锡伯族传统文化的不同项目之间,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物质文化遗产之间,文化遗产与自然环境、人文环境之间的关联性,将单一项目、单一形态的保护模式,转变为多种文化表现形式的综合性保护。保护实验区内涉及文物、历史文化街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的,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加强保护实验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将其作为锡伯族传统文化遗产展示和传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场所。(1)要在统筹规划的基础上,在保护实验区内建设一个综合性展示锡伯族传统文化成果的陈列馆(西迁记念馆),作为锡伯族传统文化和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展示中心;(2)鼓励个人、企事业单位等社会力量参与西迁节、贝伦舞、弓箭制作技艺、刺绣、婚俗等国家级名录的展示馆和传习所建设;(3)注重非物质文化遗产珍贵实物资料和传承人代表性作品的征集,并进行科学的展示陈列;(4)加强保护实验区内外的建筑、水电、交通、通讯等辅助设施和绿化建设,充分发挥基础设施在保护、传承、展示、宣传非物质文化遗产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8.加强保护实验区的理论和政策研究。(1)对保护实验区内种类繁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历史与现状,对它们的文化艺术价值、对它们的传承发展和开发利用的规律要进行深入研究;(2)鼓励保护实验区内建立相应的研究机构,积极开展与保护实验区有关的理论研究和政策研究;(3)充分发挥研究机构和高等院校的作用,利用国内外学术研讨会、理论论坛、座谈会、交流会等方式,深入研究保护实验区建设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为保护实验区的建设提供理论依据和决策参考。

 9.做好锡伯族传统文化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民间传承、专业机构传承、教育传承、文本传承和现代媒体传承。(1)在保护实验区内定期开展民间艺人和专业文艺团体的文艺演出活动,使之成为保护实验区内一道靓丽的人文景观;(2)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知识纳入当地教育体系,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课堂、进教材、进校园,通过组织代表性传承人进学校开展授课辅导活动。编写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普及和辅导读本,在中小学开设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选修课程,在保护实验区内设立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专业等方式,使非物质文化遗产成为对青少年进行传统文化教育和爱国主义教育的重要载体;(3)组织专家学者研撰出版锡伯族传统文化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系列图书、画册、宣传读本和电子图书等,做好文本传承工作;(4)充分利用报刊、广播影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对保护实验区建设进行宣传报道,使之产生良好的社会影响;(5)建立锡伯族传统文化及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信息资源库,通过数字化手段对各类资源进行整合、加工、存储,并通过互联网等媒体对外发布。

 10.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人才队伍建设。(1)通过组织培训、现场考察学习、经验交流等方式,开展保护实验区的人员培训工作,提高保护人员的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2)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密切协作,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相关专业,培养一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业人才,为保护实验区建设提供人才支撑。

 11.突出社会公众的文化主体地位。(1)将保护实验区内广大民众的参与程度作为衡量保护实验区建设成效的决定因素;(2)充分理解和尊重保护实验区内社会公众的意愿,增进社会公众的文化认同感和自豪感,对积极有益的民俗活动给予支持,鼓励民众积极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民俗节庆活动,激发社会公众的保护意识,提升社会公众的文化自觉,充分调动社会公众参与保护实验区建设的主动性和创造性。

       12.积极营造有利于锡伯族传统文化生态可持续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日、西迁节经贸文化旅游活动、传统弓箭比赛、百日广场文化活动以及民间文艺活动等内容丰富、种类多样的活动,传递文化传统,根植人文精神,增强人们自觉参与锡伯族传统文化保护的意识,努力营造本地区文化生态保护的良好氛围。

(二)保护措施

 1.制定颁布《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锡伯族传统文化保护工作条例》《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办法》《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章,为保护实验区建设保驾护航,提供法律和政策依据。

 2.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加强领导,建立由政府主管领导牵头,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领导机构。领导机构要在爱新舍里镇设立保护中心,实施具体工作。

 3.将保护实验区建设纳入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和爱新舍里镇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工作考核目标,并根据保护区实验总体规划和当地特点,制定出台保护实验区建设的相关政策。

 4.进一步梳理和调整现有的文化布局,建立以动员社会资金为主,政府增加预算投入、专项资金扶持的保护实验区资金支持机制。完善文化投融资、差别税收、社会赞助、人才培养、原生态文化征集奖励在内的政策体系。将保护区实验建设资金纳入本地区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同时通过政策引导等措施,鼓励个人、企业和社会组织对保护实验区建设予以资助,多渠道吸纳社会资金投入。

 5.建立专家咨询机制,成立保护实验区专家咨询机构,充分发挥专家的工作指导、咨询、参谋和参与作用,结合工作实际开展理论研究,为保护实验区建设提供智力支持。

 6.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参与保护实验区建设,采取多种方式,广泛调动有关学术研究机构、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个人等各种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形成合力,共同开展保护实验区的建设。

 7.加强指导检查,文化行政部门要把保护实验区建设作为文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要对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的实施情况进行指导检查,及时发现问题,纠正偏差,总结经验,改进工作。对保护实验区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十二、结论和建议

 (一)结论

 1.锡伯族的传统文化,是我国内容众多的历史文化和丰富的文化遗产当中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我国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十分珍贵的历史物证和活化石之一。锡伯族的传统文化分物质文化遗产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两部分。物质文化遗产包括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不可移动的文物有古文化遗址、靖远寺、图公寺、关帝庙、娘娘庙、古墓葬、古建筑、石刻、铁雕、木雕、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可移动文物有各个历史时代的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古籍、资料、代表性实物等。非物质文化遗产是锡伯族传统文化中的重要门类,包含着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以及与之相关的器具、实物、手工制品等和文化空间。其范围包括:在民间长期口耳相传的诗歌、神话、史诗、故事、传说、谚语;传统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等民间表演艺术;锡伯族生产生活中世代传承的人生礼仪、岁时活动、节日庆典、民间体育和竞技,以及有关生产、生活的相关习俗、礼仪和禁忌等;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知识和实践;传统的手工艺技能,与上述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场所等。文化生态的力量,深深熔铸在锡伯族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上述内容的锡伯族传统文化,是锡伯族的灵魂,锡伯族民族精神得以弘扬的根基,是锡伯族区别于其他民族的特质。锡伯族的传统文化遗产传承着锡伯族的历史文化和价值观念。了解锡伯族,就应了解锡伯族的传统文化。尊重锡伯族,就应尊重锡伯族的传统文化。

 2.建立保护实验区的目的,就是以国家和自治区正在实施的相关民族文化保护工程为依托,繁荣锡伯族文化事业,巩固基层文化阵地,保护好、传承好、发展好锡伯族传统文化。保护实验区建设要坚持与国家和自治区主导实施的重大文化保护工程相衔接,结合锡伯族的实际,坚持科学发展,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坚持整体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统筹发展,扎实建设、务求实效,最终建设集保护、传承、传播和利用为一体的锡伯族传统文化保护实验区。

 3.保护实验区建设通过建立锡伯族传统文化保护实验区和传统文化成果陈列馆的方式,对上述锡伯族的传统文化遗产进行全方位地保护和传承。项目建设地设在锡伯族居住人口最为集中、传统文化遗产积淀最为深厚的爱新舍里镇,由自治县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县文广局及相关部门,会同爱新舍里镇人民政府共同实施。

  4.保护区实验区建设项目的实施,从大的方面讲,对于促进我国和新疆各民族文化共同繁荣,贯彻落实党的民族政策,巩固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维护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的团结、稳定,凝聚各族人民的力量,共同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都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从民族传统文化保护和传承角度讲,可进一步促进锡伯族自治地方文化建设与经济建设、民主政治建设、和谐社会建设的协调发展,使锡伯族的传统文化遗产得到较好的保护和传承,留给后人宝贵的精神文化和物质文化财富。

  (二)建议

  1.由于建立保护实验区是一个涉及多个领域、多个学科、多个部门的系统,建议保护实验区建设要贯彻“政府主导、专家参与、多方协作、共建共享”的原则,成立一个由察布查锡伯自治县主管领导挂帅的项目领导小组,组建一个高效、精干、敬业的项目工作办公室和保护中心,按要求建设好保护实验区。特别建议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保护实验区建设的单行条例并予以颂布实行。这是保护实验区建设的法律依据,也是项目建成后能够良性、持续发展的重要支撑。

 2.建议深化、强化保护实验区的长效保护、利用机制。现行的机制由于管理通道、业务功能定位、经费来源渠道不同,难以实现资源整合、保护传承、合理利用、创新发展的目标,迫切需要政府主导下建立一套长效机制,不断深化,推动保护实验区建设能够长期正常运行。

 3.建议在整合现行各类优惠政策的基础上,针对保护实验区的建设需要,出台一套突出倾斜的优惠政策。

 4.建议上级部门对锡伯族文化保护实验区建设给予项目立项、政策、经费等方面的支持,使此项民族文化保护工程得以顺利实施。

(本文根据《察布查尔锡伯族传统文化保护实验区总体规划》改编,2012年)

2023年04月16日